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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逃逸车主有责任吗_司机逃逸帮忙被撞 医生说四个星期都不能下床

信息 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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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港讯:2017年3月5日晚上7点57分,一位热心市民在济源晨报微信公众平台提供了这样一条新闻线索: 一辆私家车跟电动车相撞后逃逸,一个姑娘上去扶伤者,又被另一辆私家车相撞。姑娘受伤严重,直挺挺躺在地上,非常担心她的状态。

今天早上,小晨通过多方打听在市肿瘤医院外一科病房见到了两名伤者。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间为3月5日晚上6点40分左右,地点在济渎大街与天坛街道柴庄居委会交叉路口。

先被撞的伤者名叫李雪英,今年50多岁,车祸发生后她鼻部流血,当即意识丧失约15分钟左右,醒来后头痛、头晕。经医院检查,李雪英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小晨见到李雪英时,她正躺在病床上,能正常交流。 车祸发生后,我挣扎着坐了起来,大喊了几下,周围没有人 李雪英只记得似乎是一辆红色轿车撞过来的,车祸发生后司机逃离了现场,至于其他事均说不清楚。

另一名伤者(李雪英被撞倒在地后前去帮忙的人)叫牛冬霞,今年40岁,平时帮别人招呼卖服装。被撞后,牛冬霞出现脑挫伤、头皮血肿等症状。

小晨见到牛冬霞时,她伤情较重,正躺在床上。牛冬霞的爱人刘先生得知出车祸的消息后,吓出了一身冷汗。 医生说四个星期都不能下床,希望她早点恢复。 刘先生还透露,妻子被撞后是肇事司机报的警。在采访过程中,李雪英的家人还不断向刘先生表达了感谢。

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后一辆车又撞了过去?

在市肿瘤医院急诊科,一名护士告诉小晨, 当天晚上6点48分接到报警电话后,我们赶紧过去了。当时牛女士意识还清醒,她称看到妇女躺在路上后,就停下电动车问了妇女闺女的电话,正在拨电话时被撞了。

随后,小晨又电话联系上了第二辆车的司机。这名司机透露, 当时经过那个路口时,对面的车辆打了远光灯,没有看清楚前面的路况。 事故发生后,这名司机赶紧报了警并通知了牛女士的家人。

小晨从市公安交管部门了解到,目前警方正在寻找肇事车主,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希望两位伤者能早日康复,交警部门能早日抓住肇事车主。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 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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