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爱思文秘网!

云南省政府出台建立充电桩_云南省政府出台细则遏制房价重查涨幅过快项目

政府 时间:2021-03-01

【www.98iis.net--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做好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是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完善调控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
  按照省级负总责、州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省级成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统计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协调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跟踪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推进、落实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意见建议报省政府决策。各州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领导机构,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权责明晰、运作高效的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制度,并按月形成监测报告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监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且势头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城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一)充分发挥土地供求管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根据住房供求和房价运行情况,科学合理调节房地产用地供应量,通过土地供应调控以改善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住房供应紧张、房价偏高、上涨偏快的城市,要扩大商品房建设供应规划,并适度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优化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确保住房市场供求平衡、结构合理。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积极探索“综合评标”等具体办法, 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当地住房供应和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加快编制年度住房供地计划并在6月底前公布,优先满足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
  (二)加快住房供应结构调整。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8号),加快编制并按期公布实施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城镇居民住房需求。
  (三)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按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建设和预售等环节的审批,确保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保障性住房等项目,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限时审批完结,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快房地产开发建设,扩大商品房市场供应量,向市场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户型多样、数量充足的商品房,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住房信贷监管。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执行各商业银行的规定。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并尽快公布。
  (二)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积极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房地产用地情况。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置。依法收回的闲置房地产用地应优先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其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用地者,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加强新出让土地的管理,对逾限不能完成开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占用费或收回土地。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有关规定,严格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范预售风险。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预售价格发生变动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
  (四)加强交易秩序监管。建立健全规范的投诉处理制度、现场巡查制度和市场分析制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以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或变相销售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投机炒作、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资格。
  (五)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按照全过程监管原则,严格督促检查和项目监管,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动态,保证住房质量和安全,让购房者及被保障对象住放心房、安心房,切实减少因质量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六)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使用、规划执行、施工质量、市场预售、合同履行、税费缴纳等方面的内容,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于2010年6月15日前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以便6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年—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于2010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其中2010年应完成12万套保障性住房、7.9万套棚户区改造(其中工矿企业棚户区3.1万套、垦区2.39万套、林区0.8万套)及0.81万套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闲置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产业。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引导城镇居民根据自身居住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消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依法销售,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解读国家和我省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全面报道我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宣传我省优秀房地产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先进事迹,为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0年5月16日
  

 

本文来源:http://www.98iis.net/dangweizhengfu/67713/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