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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执行费如何计算]最高院:对执行法院计算违约金的执行行为可提执行异议/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包含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

法院 时间:2020-01-27

【www.98iis.net--法院】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生效判决判项的理解错误导致违约金计算结果错误,执行行为对苏宁公司利益有重要影响,苏宁公司对案涉违约金的计算这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生效判决争议判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       案例来源       《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18)最高法执监6号        裁判要点       1.抚顺中院执行过程中对生效判决判项的理解错误导致违约金计算结果错误,执行行为对苏宁公司利益有重要影响,苏宁公司对案涉违约金的计算这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2.本案生效判决争议判项所涉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其中 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应定义为 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 。       裁判原文       最高院查明,本院(2014)民一终字第274号判决说理部分包括以下内容:苏宁公司的行为表明,涉案房屋虽暂不能归其实际占有、使用,但其已基于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行使权利,应视为苏宁公司已接收涉案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苏宁公司要求时代公司对此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时代公司对于房屋档案资料至今没有移交,构成违约。档案资料与房屋具有可分性,对房屋的使用不构成主要影响,且涉案房屋亦是在正常使用中。对此违约交付资料行为,本院酌定时代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息向苏宁公司支付违约金。时代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院另查明,经函询作出本案生效判决的合议庭,确认(2014)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中所指的 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含义为 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 。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苏宁公司向抚顺中院所提异议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二、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案涉违约金。       一、关于苏宁公司向抚顺中院所提异议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执行法院抚顺中院对案涉违约金的计算是其执行行为的一部分,此行为对申请执行人苏宁公司的利益有着重要影响。苏宁公司认为抚顺中院执行过程中对生效判决判项的理解错误导致违约金计算结果错误而提出异议,实质是对案涉违约金的计算这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抚顺中院受理其执行异议并无不当。故苏宁公司向抚顺中院所提异议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辽宁高院(2017)辽执复39号执行裁定撤销抚顺中院(2016)辽04执异179号执行裁定,并驳回苏宁公司的异议申请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关于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案涉违约金的问题       本案生效判决争议判项表述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对于执行依据判项的理解,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判决习惯用法、判项字面本义、执行依据说理部分论述和一般常理等因素进行确定,对于判项争议较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内部程序向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审判部门请求释明。本案中,首先,对人民法院判决中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 中 同期同类 这一用语,应按照银行业常用的 同期同档 理解。第二,生效判决判项中并未明确该存款利率是定期还是活期,由于活期存款利率并不区分档位,故判项中指的应是定期。第三,生效判决说理部分有关论述,的确表达了降低违约金的意图,但是,若降为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则违约金极大减少,违背违约金惩罚性质的价值意义。同时,关于本案生效判决判项的确切含义,本院作出该生效判决的合议庭已释明,(2014)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中所指的 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含义为 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 。       综上,苏宁公司的申诉请求成立,辽宁高院(2017)辽执复39号执行裁定和抚顺中院(2016)辽04执异179号执行裁定、(2016)辽04执73号执行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执复39号执行裁定;       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执异179号执行裁定;       三、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执73号执行通知书;       四、指令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所确定的违约金。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解释》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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