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98iis.net--人大讲话】
1,卢伟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并事先准备迷药,胶带,手铐,铁链,其犯罪故意明显,虽然无法证明其目的为直接杀人,但也应认定为有预谋。 2,卢伟用剪刀剪开保姆衣服,发生三次性关系,应当认定为强奸。 3,当晚保姆醒来直至第二天中午,卢伟应涉嫌非法拘禁。 4,实施杀人行为时卢伟的凶残表现,足以证明卢伟罪大恶极,杀人手段凶残:①用电棍打保姆脖子,致使电棍断了;②用砖头砸保姆后脑数次;③用手铐将保姆双手从后背铐上,用铁链绑腿,用胶带封住口鼻眼睛;④将曲某放进炕洞里,用水和泥将水泥板缝隙封上。 5,卢伟杀人后,吃安眠药喝白酒的行为,并非对其杀人有悔罪表现。 6,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三年,属累犯。 如此凶残杀人凶手,何以仅被判处死缓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对卢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 原来是自首!法院因为卢伟自首及主动交代,对他从宽处罚! 但卢伟在杀害保姆时,他不仅手段残忍,而且杀人故意简单直接,不给受害人任何活命的机会,这是典型的穷凶极恶的表现。 如此一个杀人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更何况,卢伟在这起事件中,至少实施了强奸与杀人两大罪行,他还是个累犯,怎能仅仅因为具有自首情节,就对其 从宽处罚 呢? 笔者认为,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刑法对于自首的规定非常明确,完整表述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注意这里的用词是 可以 ,而不是 应当 !欢迎来到爱思文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