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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必须判处死刑,这是我一贯支持和呼吁的,不这样判就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我的理由如下。第二,对被拐儿童的家庭造成的损害极大,一旦孩子丢失,整个家庭的组成人员如同掉进了苦难的深渊,有的家庭甚至会支离破碎,家破人亡。这些家庭在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枪毙犯罪分子,罪有应得。
第三,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给社会带来了不安的因素,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动荡,对社会和谐安定极为不利,他们的犯罪人神共愤,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第四,有买就有卖,从犯罪分子手上买下儿童的人也要一同入重罪,不判死缓也要无期。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取缔买方市场,没有了买方市场,拐卖儿童这一犯罪就会消灭在无形之中。